林某与深圳市甲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承办律师】
张斌,广东普罗米修(武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合伙人。主要擅长办理公司、房地产、金融、劳动、知识产权、证券及方面的经济法律事务,拥有比较丰富的与政府相关部门、企业、及其它机构谈判,斡旋及草拟各类商务合同的经验。
【典型意义】
有效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合同各方均具有拘束力,当事人均应如实履行合同义务。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会因违约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当事人对交易过程中的合同、账单、收据、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据要及时妥善保管,在将来发生纠纷时这些都是支持自己诉讼请求或抗辩的有利武器。
【案情简介】
2005年6月,因被告深圳市甲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希望原告林某能借款给被告,并保证原告每月有固定收益,被告同意。之后,经双方协商一致,于2005年6月5日签订协议书,约定由原告出资49万元给被告,为保证原告的权益,被告同意原告拥有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激光中心”的7%产权,期限为2005年6月15日至2007年6月14日止,共两年。两年期限内,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收益6650元,两年期满后,被告应将49万元返还原告,如到期不偿还,被告应每月支付原告收益7980元,直至被告全部清偿本金。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49万元,被告亦每月支付收益,但两年期满后,被告未返还本金,也未再支付收益。至原告起诉时止,已有四年,依据协议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收益367080元,被告的行为已违约,侵犯了原告的民事权益。林某诉至法院。林某委托张斌律师作为其代理人。
【审理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虽然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但双方约定原告出资后无论盈利与否,均享有每月固定获得收益的权利,且两年后须返还本金49万元,否则被告须每月支付原告违约金7980元,直至结清本金。由该协议内容可知,原告无须承担经营风险,却每月享有固定收益,因此该协议名为合作经营合同,实为借贷合同,原、被告约定的每月收益6650元实为被告支付原告借款49万元的利息,而延期归还49万本金所产生的每月纯利润7980元实为延期还款而产生的利息。
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原、被告应当以诚实信用为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合同义务。尽管被告已按照约定支付原告2005年6月至2007年6月期间的借款利息159600元,但被告在2007年6月15日未如期归还原告本金49万元,因此被告应当偿还该笔本金,并支付2007年6月15日至2011年4月15日期间的逾期还款利息人民币367080元。至于被告抗辩称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原、被告已在协议书中约定如被告到期不偿还本金,被告应每月支付原告固定收益直至被告全部清偿本金,故在被告清偿本金之前,该协议仍处于履行阶段,被告主张原告起诉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甲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某借款本金人民币49万元。
二、被告深圳市甲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林某2007年6月15日至2011年4月15日期间的逾期还款利息人民币36708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点评】
第一,合理确定案由。原、被告虽然签订投资合作协议,但双方约定原告出资后无论盈利与否,均享有每月固定获得收益的权利,且两年后须返还本金49万元,否则被告须每月支付原告违约金7980元,直至结清本金。由该协议内容可知,原告无须承担经营风险,却每月享有固定收益,因此该协议名为合作经营合同,实为借贷合同,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
第二,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原、被告应当以诚实信用为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合同义务。
第三,被告抗辩称原告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原、被告已在协议书中约定如被告到期不偿还本金,被告应每月支付原告固定收益直至被告全部清偿本金,故在被告清偿本金之前,该协议仍处于履行阶段,被告主张原告起诉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缺乏事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