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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某某诉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承办律师】

李雪梅,广东普罗米修(武汉)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典型意义】

由于房价上涨导致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屡见不鲜,本案略有不同的是争议房屋即将拆迁,拆迁所得货币补偿款或置换房屋比先前约定的价款要高出许多,基于利益考虑,卖方遂欲否认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及《房屋买卖合同》效力,但最终法院查明了该案事实,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17年1月10日,宋某某委托成某某的丈夫王某某代为出售其位于武汉某某区XX街坊XX门XX号房屋给成某某,并到湖北省武汉市XX公证处就委托书进行公证,王某某接受宋某某的委托后,与2017年1月11日与成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宋某某收到成某某首付款275,000元后15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成某某依约付清首付款后,多次要求宋某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宋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成某某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武汉市某某区法院。

【诉讼策略】

围绕本案争议焦点:1、自己代理是否有效;2、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3、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可履行,代理人李雪梅律师认为:1、自己代理虽然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它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当事人可以意思自治,应属有效。 2、被告宋某某选任原告成某某的丈夫王某某作为代理人,由其代理出售诉争房屋给被告,并办理了公证委托,代理权限为代理出售房屋、代签售房合同以及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被告作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王某某的行为是明知且同意的。代理人王某某系自己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履行代理职责并未超越代理权限,也没有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代理人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3、双方房屋买卖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口头约定的书面表达,没有侵害被告的利益,该《房屋买卖合同》合法、真实、有效。 4、该份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有效的合同对合同各方均具有拘束力,当事人均应如实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支付房屋价款中的275,000元,被告未依约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5、房屋被征收不能成为被告拒绝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的法定事由,被上诉人已支付房屋价款275000元可以认定为已履行完毕主合同义务。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已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应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审理结果】

最终代理意见被法院所采纳,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院经审理判决:一、原告成某某与被告宋某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二、被告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协助原告成某某办理位于武汉某某区XX街坊XX门XX号的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登记至原告成某某名下。三、原告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被告宋某某支付房款25,000元及补偿款2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