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与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承办律师】
李雪梅,广东普罗米修(武汉)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专注于婚姻家事、遗产继承、家企财富管理与传承领域。
【典型意义】
协议离婚后,一方不配合另一方房产过户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当事人不配合,房屋过户就比较麻烦,因为仅凭离婚证书和离婚协议书,尚不足以证明对方房产过户的真实意思,房屋管理部门无法审查协议的真实性。此时,一方当事人可以对方违约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书,如果法院判决后对方仍不履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向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这样就可以办理过户了。
【案情简介】
2010年7月28日,以潘某名义购买位于武汉市某某区B栋16层3号房屋一套,合同约定建筑面积98.64平方米,总价款276784元。该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
2010年9月30日,潘某、黄某为购买该房屋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贷款190000元,其中公积金贷款130000元,商业性贷款60000元,借款期限240个月,即从2010年9月30日起至2030年9月30日止。截止2016年1月21日,该房屋尚欠公积金贷款106173.61元。
2013年3月5日,潘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处理。
2013年8月15日,潘某因心境障碍-抑郁发作在武钢第二职工医院住院治疗,同年8月19日出院,武钢第二职工医院出院记录载明患者目前情绪尚稳,饮食睡眠尚可,体检未见异常、神清,接触交谈尚可。
2013年8月21日,黄某与潘某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男方潘某女方黄某于××××年××月××日在某某区登记结婚,由于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自愿协议离婚。双方经协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如下协议:1、子女抚养:儿子潘某某,生于2006年7月09日,由女方抚养,男方以偿还某某区B栋16层3号房产的购房贷款方式作为抚养费,直至该房产贷款还清为止。男方有探视权,时间、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2、财产分割:位于某某区B栋16层3号房产(合同房)和因拆迁某某区38街59门2号房产所得还建房,均归女方所有,男方自愿放弃,并协助女方办理房产两证手续,无纠纷,双方婚后无其它房产,家中现有物品自行分配,无纠纷。双方婚后经营万鑫副食店一间,离婚后归女方继续经营,所得收入归女方所有,无纠纷。3、债权债务处理:某某区B栋16层3号房产的购房贷款由男方偿还,无纠纷。男方名下债务中女方自愿偿还壹拾玖万元,作为对男方补偿,其余债务由男方偿还,无纠纷。双方婚后无共同债务,各人名下债务由各人承担,无纠纷。4、双方无任何精神疾病,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女方无身孕。5、本协议中若出现争议,双方自行诉讼法院。6、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与婚姻登记机关无关。7、本协议由男女双方共同确认后签字有效,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留存一份,法律效力相同。”
当日,黄某与潘某在武汉市某某区民政局领取离婚证。
现黄某以潘某拒绝按离婚协议书约定履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由诉至本院。
审理中,黄某表示办理涉案房屋变更登记所需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武汉市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个人住房组合借款合同》、本院协助查询通知书(回执)、武汉某职工医院住院志、住院病案、出院记录、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诉讼策略】
本案中,原告在与被告多次沟通无果后,找到李雪梅律师, 李雪梅律师结合案件分析认为,本案核心问题在于认定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只要认定了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就当然对原被告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就应履行协议约定,协助过户。
【审理结果】
潘某向本院提交的住院病案及出院记录并不足以证明其签署离婚协议书时,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且潘某亦未举证证明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存在隐瞒、欺诈情形,而离婚协议书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离婚协议书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黄某要求确认武汉市某某区B栋16层3号房屋归其所有,潘某协助其办理该房屋变更登记手续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黄某自愿要求承担涉案房屋剩余贷款、房屋变更登记所需费用及诉讼费,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予以照准。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原告黄某与被告潘某于2013年8月2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有效;
2、位于某某区B栋16层3号房屋归原告黄某所有,被告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协助原告黄某办理该房屋变更登记手续,相应费用由原告黄某承担;
3、位于某某区B栋16层3号房屋所欠银行贷款106173.61元由原告黄某承担。
本案案件受理费10704元,由原告黄某负担。